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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活期存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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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開戶資格
    我國境內設籍之本國法人或境外法人均可開戶。

  2. 存款方式
    憑存摺,隨時存入或提領。

  3. 存款幣別
    本行所掛牌之各種外幣,目前有美元、歐元、英鎊、日圓、瑞士法郎、澳幣、加拿大幣、港幣、紐幣、瑞典幣、新幣等。

  4. 存款利率
    由本行逐日依據國際金融市場行情訂定並公告之。

  5. 最低存款金額開戶最低等值一百美元。




外匯定期存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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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開戶資格
    我國境內設籍法人或境外法人均可開戶。

  2. 存款方式
    存入時發給存單,期限分為七天期、十四天期、二十一天期、一個月期、二個月期、三個月期、六個月期、九個月期、一年期及指定到期日等。

  3. 存款幣別
    本行所掛牌之各種外幣,目前有美元、歐元、英鎊、日圓、瑞士法郎、澳幣、加拿大幣、港幣、紐幣、瑞典幣、新幣等。

  4. 存款利率
    由本行逐日依據國際金融市場行情訂定並公告之。

  5. 最低存款金額
    最低等值一千美元。




外匯綜合存款業務

. 一、特性

本存款係將外匯活期存款、外匯定期存款及存單質借等業務綜合納入一本存摺內,客戶憑存摺可隨時存取款項及質借,並且利用利息之自動轉帳與定期存款自動轉期等方式來簡化領繳利息及定期存款續存手續。故本存款兼具下列三種功用:
  1. 有活期性存款的便利。
  2. 有定期性存款的優利。
  3. 隨存隨借,自動轉帳,免覓保證人。
二、開戶條件
  1. 開戶資格:
    1. 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
    2.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年滿二十歲領有國民身份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個人。

  2. 開戶幣別種類及起存額
    1. 可開立本存款之幣別種類計有美元、歐元、英鎊、加幣、澳幣、瑞士法郎、港幣、日圓、新幣、紐幣、瑞典幣等,起存額比照本行一般外匯活期存款(最低等值美元一百元)及外匯定期存款(最低等值美元一千美元)規定辦理。
    2. 本存款項下之活期存款達到本行外匯定期存款起存額或其倍數時,本行得依客戶約定金
      額轉存外匯定期存款或由客戶主動申請轉存外匯定期存款﹝存戶應開具取款憑條憑以轉帳﹞。

  3. 定存期限
    比照一般外匯定期存款辦理,且以自動轉期為原則。

  4. 借款額度及期限
    本存款項下之定期存款不填發存單,僅將其明細記載於存摺內,且全數設定質權,在九成額度內可隨時支取,支取金額超逾活期存款餘額,即為質借,不另立借據,並免覓保證人。借款期限不得超過該質借擔保外匯定存之到期日,惟該外匯定存到期自動轉期者,借款期限得比照延長之。

  5. 存借款利率及其它約定事項
    1本存款之存、取款項、計息及解約等手續比照本行現行外匯存款之有關規定辦理。
    2本存款項下各種存、借款利率,悉按各種外匯存、借款規定辦理。借款利率為外匯定期存款之利率加年利率1.5%計息。借款利息按月自動扣繳以原幣別繳付,借款時以存入利率最低之定存優先質借,依序由低利率往高利率質借。償還時以借款時之最高利率優先償還。
    3本存款不得轉讓,對外質借或更改戶名。
    4存戶開戶時應先存入外匯活期存款,嗣後再轉存外匯定期存款。




外幣定期存款幣別轉換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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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目的
    因應金融自由化及國際化,增加外幣定期存款客戶幣別轉換操作的靈活性。

  2. 幣別
    本行掛牌外幣。

  3. 起存額
    三仟美元(或等值他種外幣)。

  4. 天期
    六個月(含)以上。

  5. 幣別轉換
    辦理本定期存款,其起存天期應達六個月(含)以上,於存續期間可自由將原定期存款幣別結清後以本金或本息轉換為他種幣別續存,利息不打折,惟各次轉換後之定期存款存續期間總計應等於原起存天期。

  6. 計息方式
    經幣別轉換後,其原來幣別之定期存款,依存續期間以下列方式計息:
      
    1. 未滿七天,不計息。  
    2. 存滿七天未滿一個月者,按其實存期間照外匯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3. 存滿一個月未滿三個月者,按其實存期間照一個月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4. 存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存期間照三個月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5. 存滿六個月未滿九個月者,按其實存期間照六個月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6. 存滿九個月未滿一年者,按其實存期間照九個月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7. 中途解約
    該外匯定期存款總存續期間未達起存天期解約者,其利息依最後一筆存單利率計算並依本行外匯定期存款中途解約辦法辦理。




外匯定期存單質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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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目的:
    提供公司靈活運用外匯存款投資理財服務,並配合中央銀行外匯管制放寬措施。

  2. 貸款對象:
    以外匯定期存單之原存款人為限。

  3. 貸款幣別:
    1. 新台幣:撥貸入原存款人之新台幣帳戶。
    2. 外幣:貸款幣別以原外幣存單幣別為限,並將存單幣別撥貸入原存款人之外匯活期存款帳戶後,客戶再自行運用。

  4. 貸放限額:
    1. 新台幣:美元存單以質借當日本行外匯牌告即期買入匯率兌換為新台幣金額後之九成為最高上限,其他幣別最高上限為八成。
    2. 外 幣:質借成數在存單面額內斟酌核定,惟質借金額與質借期間之利息、違約金之和不得超逾該質借存單之到期本息總和。

  5. 貸放利率暨繳息:
    1. 新台幣:本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加2%,與外幣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加2%比較孰高固定計息,並以新台幣按月付息。
    2. 外 幣:按存單利率固定加碼1.5%,利息按月折合外幣繳付。

  6. 貸放期限: 最長不得超過原存單上所約定之到期日。




外匯活期存款帳戶間相同幣別電話轉帳及餘額查詢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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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目的:
    為便利外匯活期存款客戶轉帳,免除臨櫃交易。

  2. 適用對象:
    在本行開設外匯活期存款帳戶者。

  3. 作業說明:
    1. 存戶申請辦理外匯活期存款帳戶間相同幣別電話轉帳及餘額查詢(以下簡稱本項服務),經本行受理後應由申請人經由電話自行選定4位數之識別密碼(以下簡稱密碼),經本行電腦自動確認後,即可使用本項服務。
    2. 本項服務之轉帳範圍僅限存戶之外匯活期存款與指定期貨經紀商之外匯活期存款間或期貨經紀商之外匯活期存款與指定專營複委託期貨經紀商之外匯活期存款間之存款轉帳。
    3. 存戶新請為本項服務,如其密碼及帳戶號碼均屬相符,本行即得純憑此電話指示逕予辦理。其效力與存戶持存款存摺及填具取款憑條加蓋原留印鑑、在本行營業單位要求櫃台人員將取款憑條所填金額轉入客戶指定帳戶之效力完全相同。
    4. 為保障存戶權益,以電話語音轉入第三人設於本行之外匯活期存款帳戶之轉帳作業,每日以等值五萬美元為限;惟本人帳戶間及期貨保證金、權利金轉入期貨經紀商之轉帳,無金額限制。凡密碼輸入錯誤連續達三次時,電話語音即自動終止當日之餘額查詢及轉帳服務;若存戶欲再使用則須重新申請該帳戶密碼之啟用。
    5. 存戶使本項服務後,除得利用本行電話語音查詢帳戶餘額,亦可隨時至本行櫃台要求補登存摺,不必補填存取款條,惟於收到本行對帳單後,存戶若發現對帳單內容有誤,應於收到對帳單三個營業日內通知本行,否則視為核對無誤。




大陸地區間接匯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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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匯款類別
     
    1. 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廠商之再匯出款,匯出金額不得大於押匯金額。 
    2. 其他經有關主管機關洽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之匯出款。

  2. 匯款手續費
    本項服務僅按筆計收手續費,不另收其他費用。
    匯款方式
    匯款合作銀行
    匯款手續費(新台幣/筆)
    電匯
    美商花旗銀行
    600元
    電匯
    美商美聯銀行
    600元

  3. 匯款幣別
    以美元為限。

  4. 匯款限額
    應依據中央銀行外匯局所訂「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有關限額規定辦理。

  5. 其他未列舉事項悉依中央銀行及本行有關規定辦理。



進口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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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進口開狀
    1. 額度申請:備妥公司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洽各分行辦理。
    2. 種  類:即期、遠期信用狀及背對背信用狀。
    3. 開狀方式:全電、簡電或郵寄方式,將信用狀拍發至所指定之通知銀行,若需保兌,本行亦可迅速安排。
    4. 大陸進口:根據原信用狀條款規定或在『大陸出口,臺灣押匯』額度內,或非由大陸地區開來信用狀轉開背對背信用狀至第三國並由第三國出貨至大陸地區,可開發自第三地進口至大陸地區之信用狀。
    5. 提  貨:進口單據未到達前,可向受理開狀分行申請辦理副提單背書或擔保提貨。
    6. 幣別轉換:進口融資案件可轉換為他種外幣或改貸為新台幣,以利資金運用。
    7. 可辦理『預購遠期外匯』。

  2. 進口託收
    1. 種類:付款交單(D/P)及承兌交單(D/A)。
    2. 通知:透過全省各分行迅速通知進口商。
    3. 融資:憑交易文件可申請辦理託收週轉金融資。

  3. 其他
    1. 國外應付帳款(O/A)
    2. 簽發擔保信用狀及保證函




透由第三地區外商銀行轉開信用狀至大陸地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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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緣由:
    因受主管機關兩岸相關規定限制,兩岸外匯業務須以間接方式辦理,不能與大陸地區銀行直接業務往來,須透由第三地區之外商銀行開狀至大陸地區。

  2. 適用範圍:
    原開狀授信額度內開狀。

  3. 作業方式:  
    1. 本行依進口商之開狀申請書以核押之電文通知第三地區外商銀行(合辦銀行),合辦銀行依本行所 開之電文內容開狀,並同時限定以其大陸地區分行為通知及押匯銀行。  
    2. 在信用狀有效期限前,受益人透由大陸地區銀行提示L/C 所要求之文件正本至合辦銀行。  
    3. 合辦銀行檢視所提示之文件:  
        
      1. 若無瑕疵,則以核押之電文通知本行,受益人已提示文件並請求付款,同時以快遞寄送文件至本行,三個營業日內本行將信用狀款項及相關手續費依指示付款。
           
      2. 文件有瑕疵時,合辦銀行將拒絕接受文件,並以電文通知提示行通知本行,且將文件遞送本行處理。
           
      3. 若進口商接受瑕疵,本行將以電文通知合辦行確認接受單據並同時依指示付款。若拒絕接受文件,本行應通知合辦銀行並同時快遞退回文件,進口商仍需支付合辦銀行開狀之相關手續。




出口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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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出口押匯/貼現
    1. 額度申請:備妥公司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洽各分行辦理。
    2. 入帳時間:備妥全套信用狀及押匯文件,若於下午3:45前送至外匯指定單位,且單據無瑕疵,將可當日入帳。
    3. 本行提供『大陸出口,臺灣押匯』服務。
    4. 可辦理『預售遠期外匯』。

  2. 出口託收
    1. 種 類:出口託收包括付款交單(D/P)及承兌交單(D/A)。
    2. 手續費:手續費於託收款項收妥後再扣收。
    3. 文件以快遞寄出,安全快捷,並主動追蹤入帳情形。
    4. 辦妥輸出保險,可申辦『外幣外銷貸款』。

  3. 轉開國內信用狀
    1. 運用時機:您為信用狀第一受益人,為賺取價差及保密交易,可根據原信用狀(慣稱MASTERL/C),轉開國內信用狀向國內供應商採購,待原信用狀入帳再將貨款付給國內供應商。
    2. 額度:於出口押匯額度內辦理。
    3. 本行為您檢視條款合理性,確保您的權益。
    4. 替代建議:可要求進口商開發可轉讓信用狀亦或使用款項讓與等方式。

  4. 信用狀通知
    1. 通匯網路:全球超過壹仟多家銀行與本行建立通匯關係,您可向進口商指定以本行為通知銀行(Swift Code: BDCBTWTP),享受快捷的通知服務。
    2. 轉讓:該信用狀如需分割轉讓,本行亦可協助辦理。




出口週轉金外幣貸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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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目的
    協助外銷廠商於外銷產品製銷過程中,取得實際所需之週轉金。

  2. 融資對象
    凡依法登記從事出口業務,財務結構健全,營運正常具外銷能力且經本行給予授信額度者。

  3. 貸款用途
    用以支應出口所需之外幣週轉金,且在未取得已出口之證明文件者( 如託收文件或其他已出口之資料等),不得兌換為新台幣。

  4. 憑辦文件
    1. 銀行簽發之不可撤銷信用狀正本
    2. 承兌交單(D/A)、付款交單(D/P)之託收單據

  5. 貸款幣別:
    依借戶憑貸文件之幣別申貸,惟以本行牌告之外幣種類為限。

  6. 貸款利率:
    依其幣別按貸放日本行外匯授信牌告利率按月計收。





無追索權出口單據買斷(FORFAITING)業務

. 何謂買斷(FORFAITING)
今天國際市場貿易競爭非常激烈的情況下,往往出口商都會碰到國外買方提出遠期付款方式而感到困擾。
例如出口商如何能夠:
  1. 提出遠期固定美元利率的融資給買方。  
  2. 消除日後可能會產生的進口國之政治、經濟及開狀銀行之商業與信用風險。  
  3. 履行交貨合約後,立即獲得款項,以便利公司資金週轉之需。
一般的普通商業銀行可能只幫出口商解決以上所列的部份之難題;但如透過本行,即能夠完全解決出口商的疑慮。

我們能夠:
  1. 接受世界各國長期的政治經濟風險。  
  2. 接受世界各國開狀行的商業及信用風險。  
  3. 提供固定美元利率來配合買方之需求並提供出口商最好的買斷報價。一旦出口商接受我們的報價後,就可放心的與買方簽約及準備交貨工作。
所提供的買斷服務尚具有以下的特點: 
  1. 提供出口後融資的便利。  
  2. 轉嫁交易對手之國家、政治、信用及商業風險。  
  3. 緩和出口商對國內銀行額度的依賴。  
  4. 無利率變動風險。  
  5. 無外匯匯率變動風險。  
  6. 節省公司行政管理成本。 
  7. 買斷也就是一種無追索權的票據貼現。

在亞太地區最普遍的買斷票據為遠期信用狀下的遠期匯票(BILL OF EXCHANGE OR DRAFT)其他可接受的為進口商發出的遠期本票(PROMISSORY NOTE)或進口商所承兌的賣方遠期匯票都可考慮。

要如何開始從事買斷交易呢?

請提供以下資料:

  • 進口商名稱及進口國家 
  • 信用狀開狀行或發行票據機構  
  • 信用狀號碼及金額 
  • 出口的貨品名稱  
  • 預估之交貨品日期及交貨次數 
  • 信用狀期間及到期日
兩個工作天內即可回覆出口商的查詢,若為可接受的風險則將提供初步報價條件。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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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行理念:
    為配合政府國際化的政策,協助國內廠商海外投資及境外客戶資金調度與投資理財之需要,以擴展本行服務層面。

  2. 主要服務對象:
    中華民國境外之自然人及法人。

  3. 業務範圍:
     
    1. 出口業務   
      • 出口押匯(貼現)   
      • 出口託收(D/A,D/P)   
      • 信用狀通知、轉讓  
    2. 進口業務   
      • 開發即期、遠期信用狀(L/C)   
      • 進口託收(D/A,D/P)   
      • 簽發擔保信用狀(STANDBY L/C)及簽發保證函  
    3. 國外匯兌業務   
      • 匯出匯款、匯入匯款   
      • 光票買入及託收   
      • 外匯存款  
    4. 外幣貸款業務   
      • 進口融資(L/C,D/A,D/P,O/A)   
      • 出口外幣貸款   
      • 國際聯合貸款  
    5. 買賣有價證券   
      • 海外之政府公債、公司債、銀行可轉讓定存單、本票等有價證券
      • 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  
    6. 兩岸三地或海外貿易往來避稅運用及財務工程規劃,歡迎電洽本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TEL:(02)2311-9888。





預購遠期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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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資格:
    凡有實際外匯需求並能提供相關交易憑證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均得辦理。

  2. 運用時機:
    無論以信用狀、託收或他種方式為進口付款,均可憑交易憑證向本行申請辦理。

  3. 優點:
    簽定預購遠期外匯契約,進口成本不再隨匯率起舞,利於財務規劃及規避匯率風險。




預售遠期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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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資格:
    凡有實際外匯收入並能提供相關交易憑證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均得辦理。

  2. 解款:
    運用時機:無論以信用狀、託收或他種方式為出口收款,均可憑交易憑證向本行申請辦理。

  3. 優點:
    簽定預售遠期外匯契約,出口所得不再隨匯率起舞,有利於財務規劃及規避匯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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